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08号 原告郑玉萍,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 负责人郑杰,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萍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萍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9元,由原告郑玉萍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