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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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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马某。 被告樊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马某

被告樊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韩和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