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李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石青峰 陪审员 赵根松 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