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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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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李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李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石青峰

陪审员  赵根松

陪审员  吴晓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