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李新民,又名李三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建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司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