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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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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民与司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李新民,又名李三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建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司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15年8月21日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75号

原告李新民,又名李三孩,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建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诉被告司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民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