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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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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冬与崔运生、张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1号 原告李冬冬,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运生,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喜芹,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1号

原告冬冬,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运生,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喜芹,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冬冬诉被告崔运生、张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冬冬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