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宾,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运生,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喜芹,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崔运生、张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冬冬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