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总经理。 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 法定代表人宋时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明诉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李利明承担。 审判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