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李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李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梅,又名李梅,女,1955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李智诉被告李淑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李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李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李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勇、李智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