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717号 原告李新红,女,1973年9月6日出生。 被告刘永虎,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李新红诉被告刘永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李新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