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张少兰,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兰诉被告新郑市龙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兰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少兰负担。 审 判 长 许伟红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