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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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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5-1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5-1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君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为78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94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