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5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孔君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为78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94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