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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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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冯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可、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甲诉称,冯某甲与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生活习惯和性格有很大区别,自2011年双方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高某辩称,现在已经有两个孩子了,当时我们结婚时,冯某甲答应把我的孩子冯超冉养大,因为我是再婚,冯超冉是我带的,如果我不诚心和冯某甲过日子,我不会和冯某甲再生一个小孩,所以现在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冯某甲同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高某属再婚,再婚前高某有一儿子张某(2002年10月29日出生,现已更名为冯超某)。再婚后高某带着其儿子冯超某同冯某甲生活在一起。现冯某甲以双方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薄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冯某甲以双方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高某离婚,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家庭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冯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