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93号
原告付亚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国良,男,1975年6月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预登记受理原告付亚辉诉被告王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付亚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亚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亚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