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刘某。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刘某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