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周铭新,男,193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周爱能,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周克钦,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周爱培,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周庆东,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铭新诉被告周爱能、周克钦、周爱培、周庆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铭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铭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铭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周铭新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