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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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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新与周爱能、周克钦、周爱培、周庆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新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周铭新,男,193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周爱能,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周克钦,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周爱培,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周庆东,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铭新诉被告周爱能、

(2015)新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周铭新,男,193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周爱能,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周克钦,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周爱培,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周庆东,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铭新诉被告周爱能、周克钦、周爱培、周庆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铭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铭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铭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周铭新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