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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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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锋与敬江磊、王丽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周锋,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月、李亚晶,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江磊。 被告王丽改。 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敬江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周锋,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月、李亚晶,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江磊。

被告王丽改。

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敬江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锋诉被告敬江磊、王丽改、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锋的委托代理人汪月、李亚晶,被告王丽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敬江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11日、2015年4月21日,被告敬江磊分四次借原告现金75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敬江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不再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敬江磊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系被告敬江磊、王丽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王丽改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敬江磊、王丽改把部分借款用于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经营资金,被告敬江磊的借款行为,实际是作为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敬江磊偿还原告借款75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丽改、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4年10月15日借据一份,2、2014年10月29日借据一份,3、2015年1月11日借据一份,4、2015年4月21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750000元。第二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平安银行三份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原告实际将款项已打到被告账户上,履行出借义务。第三组证据: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档案。证明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实际上是被告敬江磊与王丽改夫妻共同合伙开办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07日,并载明敬江磊占70%的股份,王丽改占30%的股份,此公司实属夫妻共同财产。第四组证据:新郑市民政局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被告敬江磊、王丽改系夫妻关系。

经当庭质证,被告王丽改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敬江磊没有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王丽改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属实,但是在2015年6月份敬江磊经其弟弟王立伟手还给了原告本金10000元。2015年7月份原告与其老婆在其家把其一辆海王星摩托车推走,当时说的是抵本金10000元。2015年6月份被告敬江磊给原告妹妹周倩装修房子时欠装修款60000多元,被告敬江磊与原告周锋达成口头协议,这笔装修款60000多元周倩不再还,直接抵账给周锋借款,现在其已经还给原告80000多元了。敬江磊在外要账一直没有回来,其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等被告敬江磊要账后再慢慢还给原告。

被告王丽改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没有委托人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11日、2015年4月21日,被告敬江磊分四次借原告现金750000元,并给原告打了四份借据。2015年6月被告敬江磊还原告本金10000元,2015年6月,被告敬江磊给原告妹妹周倩装修房子时欠装修款60000多元,被告敬江磊与原告周锋达成口头协议,将这笔装修款直接抵账给周锋借款60000元,2015年7月被告敬江磊用摩托车抵账还原告本金10000元,下余借款6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敬江磊偿还原告借款750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丽改、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另查明,上述债务系被告敬江磊与被告王丽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新郑市民政局出具的档案查询及原、被告的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敬江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敬江磊向原告周锋借款750000元,并有被告敬江磊出具借据为凭,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敬江磊已还80000元,下余670000元被告敬江磊依法应予偿还。被告王丽改与被告敬江磊系夫妻关系,被告敬江磊的上述借款系被告王丽改、敬江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丽改、敬江磊应予共同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敬江磊、王丽改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市福瑞德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敬江磊、王丽改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锋借款6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70元,由被告敬江磊、王丽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