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卫,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芳诉被告张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田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田春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