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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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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芳与张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卫,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芳诉被告张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田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卫,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芳诉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田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田春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