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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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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焕玲与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30号 原告安焕玲。 被告幸东晓。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焕玲诉被告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限定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经查原告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至今亦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30号

原告安焕玲。

被告幸东晓。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焕玲诉被告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限定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经查原告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至今亦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安焕玲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