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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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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昊昱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57号 原告姜昊昱,曾用名姜豫。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57号

原告姜昊昱,曾用名姜豫。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姜昊昱诉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昊昱的委托代理人蒋飞,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肖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昊昱诉称,原告姜昊昱于2011年6月25日到被告处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被告承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按照原告每季度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自2012年5月起,被告的基本工资调整为3000元。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拖欠原告2011年12月份的基础工资207元、2012年5月份的绩效工资5171元、6月份的基础工资722元,共计6100元。原告不服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191号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370元;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倍工资共计218526元;补发2011年12月的基础工资207元、2012年5月份的绩效工资5171元、6月份的基础工资722元;赔偿原告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金而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324.48元;为原告补缴自2011年7月份至2013年6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金额为准)。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姜昊昱于2011年6月25日入职,于2012年9月17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2年5月后月基本工资调整为3000元;销售提成在2012年5月之前实行办事处大包,提成里面含有3个业务员工资、房租、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被告给原告核销的费用是原告所负责办事处的整体费用,不能视为原告本人的薪金组成部分。原告2012年5月绩效工资为5217元,基本工资为3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88.4元,2012年5月工资7829元已于2012年6月15日发放到原告浦发银行账户中;原告2012年6月实际出勤18天,请假12天,绩效工资478元,原告2012年6月份工资2278元(3000/30×18+478)已发放;原告在工作期间没有对月工资提出异议或不认可,未主张补发工资,原告的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至2013年11月份才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项已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姜昊昱于2011年6月25日以姜豫的名字到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未为姜昊昱参加社会保险。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姜昊昱签订有《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约定:任命姜昊昱(姜豫)为公司云贵川区域办事处经理;2011年11月份-2012年4月份销售基数300万,指标350万;办事处招聘业务员3名,已上岗,营销总部月考核或抽查业务员工作情况,若有造假、虚报直接扣发当月月工资;如未达成以上基数任务300万,提成按2%计算等内容。

河南四季胖哥集团公司营销总部于2011年8月16日出台销发2011[003]号《胖哥集团2011年办事处管理办法》通知,规定:办事处是集团营销总部派出机构,受集团营销总部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办事处实行经理责任制,公司根据区域制定办事处经理一人,月基本工资1500元;各办事处自行负责业务员招聘工作,公司为各办事处配置业务内勤一名,由营销总部统一招聘,协助办事处开展各项工作;新兴市场办事处实行固定费用制度(6个月),6个月以后仍实行老市场提成制度;办事处经理工资1500元/月,其余费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给予支持,根据区域不同报销上限分别为3500元/月-5000元/月实报实销;新兴市场是指公司确定的区域内2010年度销量低于500万的办事处,2011年8月前的办事处经理提成仍根据2010年度方案执行等内容。河南四季胖哥集团财务中心于2011年9月3日出台集财2011[004]号文件,规定:根据销发2011[003]号文件精神,将办事处季度费用考核及核销办法规定如下,费用项目及核销标准为办公费用为房租2000元/月,水电费500元/月,办公费500元/月;人员费用为基本工资1500元/月/人,电话费150元/月/人,差旅费业务主管按150元/天/人,业务员按100元/天/人,每月外勤20天计算;业务费用为招待费500元/月;费用按办事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核销,实行办事处经理负责制,超额部分作为办事处的奖金,由办事处经理负责分配,完不成考核任务的扣减办事处核销费用,费用发放由办事处经理代收代付;办事处不按规定配备业务人员的,公司视情况扣减费用或不予核销费用等内容。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本院受理的赵靖颖诉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庭审中自认: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集团公司,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归属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2011年12月21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发布内部工作联络函,内容为:截止至2011年11月,符合新兴市场费用支持条件的办事处有广西、江苏、天津、成都这四个办事处;广西办事处支持费用为4000元/月,另三个办事处支持费用为5000元/月。

2012年4月30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台郑食总字2012[02]号《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各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取消办事处管理模式,调整为区域市场管理模式;成立东北和西南大区,任命姜昊昱(姜豫)为西南大区经理;任命李金刚、张向阳、朱某乙、赵静颖、孟淑玲、栾永林,秦锐、卞新伟、王磊、姜轶为其原市场区域经理;各大区设内勤1名,由公司统一派遣;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等内容。

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姜昊昱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自2012年5月起,姜昊昱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3000元。姜昊昱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显示,姜昊昱的账户中标注为“工资工资”的转入款项为:2011年11月16日转入1500元、2011年12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1月12日转入1293元、2012年2月14日转入1500元、2012年3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4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5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6月15日转入7829元、2012年7月13日转入2278元、2012年8月15日转入3665元、2012年9月14日转入5582元;标注为“0”的转入款项为:2012年1月13日转入13668元、2012年3月21日转入2000元、2012年3月22日转入15000元、2012年9月27日转入5193.80元、2012年10月15日转入5528元;标注为“现代支付来帐”的转入款项为:2012年3月29日转入50716元、2012年8月9日转入978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