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孙秀丽,1980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孙秀丽诉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丽的委托代理人蒋飞,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肖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秀丽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被告承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依原告每季度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按季度支付;自2012年5月起,被告的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元。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30日,被告无任何理由突然口头通知原告待岗,待岗期间未支付原告生活费。2012年6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担任山东省、安徽省的销售经理,负责上述地区的销售工作,同年8月31日,被告再次口头通知原告待岗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6月的基本工资694元、2012年8月的基本工资2500元及2012年6月至8月的话费补助700元,也未报销2012年7、8月的差旅费2000元。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0370元;支付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单倍工资共计131362元;补发2012年6月、8月的工资3194元、话费补助700元、差旅费2000元;支付2012年5月、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的生活费13640元;为原告补缴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金额为准)。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孙秀丽自2012年8月13日起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依据销字(2012)01号文件中旷工3日以上者(含)给予开除的规定,给予孙秀丽开除的决定,该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孙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于2011年11月份上岗,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公司于2012年4月底将营销模式由办事处制改为区域经理制,原告2012年5月在家待岗,2012年6月1日被任命为山东、安徽区域经理,工资为月基本工资2500元+业绩提成。办事处营销模式与区域经理销售模式不同,办事处营销模式需要办事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数名业务员和销售内勤,办事处主任每季度回被告处开一次会,平时无须报到,办事处的办公经费(包含办事处房屋租赁、水电费、交通费、通信费、出差补贴费、招待费等)和业务员工资由办事处主任从办事处的销售提成里支出,被告仅报销办事处负责人回公司的差旅费,办事处完不成销售任务时,因有办公费用和业务员工资,仍按1%核销费用;区域经理销售模式则是区域经理需每月出差20天,每月回公司开会总结、汇报、报销差旅费和做下个月出差计划,销售额超过目标任务60%参与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奖金,完不成销售任务的,差旅费实报实销。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原告实际完成的销售任务扣掉办事处的各项开支(房租、业务员工资、通信费、差旅费、招待费)后从账面看办事处并无盈利,因此原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12年6月份的工资,原告因违反被告的管理制度于8月份被开除,公司不应再支付其基本工资,原、被告从2012年8月21日起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已于2012年9月26日向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请求的第6条明确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基本生活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孙秀丽于2011年9月29日到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孙秀丽参加社会保险。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孙秀丽签订有《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约定:任命孙秀丽为公司吉林区域办事处经理;该区域去年去年同期销售额9280507.40元,2011年11月份-2012年4月份销售基数1250万,今年的增长率35%,指标1300万;办事处招聘业务员4名,上岗日期已到岗,营销总部月考核或抽查业务员工作情况,若有造假、虚报直接扣发当月月工资;如未达成以上基数任务1250万,提成按1%计算等内容。 河南四季胖哥集团公司营销总部于2011年8月16日出台销发2011[003]号《胖哥集团2011年办事处管理办法》通知,规定:办事处是集团营销总部派出机构,受集团营销总部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办事处实行经理责任制,公司根据区域制定办事处经理一人,月基本工资1500元;各办事处自行负责业务员招聘工作,2010年度销量1000万-1300万的办事处至少配备2名业务员,1300万-1800万的办事处至少配备5名业务员;公司为各办事处配置业务内勤一名,由营销总部统一招聘,协助办事处开展各项工作;办事处经理工资1500元/月,其余费用以费用报销的形式给予支持,根据区域不同报销上限分别为3500元/月-5000元/月实报实销;2011年8月前的办事处经理提成仍根据2010年度方案执行等内容。河南四季胖哥集团财务中心于2011年9月3日出台集财2011[004]号文件,规定:根据销发2011[003]号文件精神,将办事处季度费用考核及核销办法规定如下,费用项目及核销标准为办公费用为房租2000元/月,水电费500元/月,办公费500元/月;人员费用为基本工资1500元/月/人,电话费150元/月/人,差旅费业务主管按150元/天/人,业务员按100元/天/人,每月外勤20天计算;业务费用为招待费500元/月;费用按办事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核销,实行办事处经理负责制,超额部分作为办事处的奖金,由办事处经理负责分配,完不成考核任务的扣减办事处核销费用,费用发放由办事处经理代收代付;办事处不按规定配备业务人员的,公司视情况扣减费用或不予核销费用等内容。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本院受理的赵靖颖诉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庭审中自认: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集团公司,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归属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2012年4月30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台郑食总字2012[02]号《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各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取消办事处管理模式,调整为区域市场管理模式;任命李金刚、张向阳、朱某乙、赵静颖、孟淑玲、栾永林,秦锐、卞新伟、王磊、姜轶为其原市场区域经理;各大区设内勤1名,由公司统一派遣;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岗位人员考察期三个月,如表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随时进行调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