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安国正。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安军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正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刘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国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