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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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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76号 原告安某。 被告袁某,又名袁会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76号

原告安某

被告袁某,又名袁会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