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29号 原告张辉,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赵慧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赵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