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张智勇,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伟才,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文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勇诉被告毛伟才、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