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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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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与毛伟才、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张智勇,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伟才,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文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张智勇,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伟才,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文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勇诉被告毛伟才、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