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