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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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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喜凤与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 原告朱喜凤,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小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凤诉被告李小强、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8月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

原告朱喜凤,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小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凤诉被告小强、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8月15日撤回对被告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照准。现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喜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喜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喜凤承担。

审判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