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 原告朱喜凤,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凤诉被告李小强、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8月15日撤回对被告河南乐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照准。现原告朱喜凤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喜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喜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喜凤承担。 审判员 许伟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