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李某。 被告胡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婚后因经常吵架生气,被告赌博成性,被告不尽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胡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其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原告系再婚。婚后由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胡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有子女,虽然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两人今后能够做到相互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谦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还是能够幸福、美满地生活下去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应不准双方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