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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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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艳利与周广智、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周广智。 被告周淑云。 原告贾艳利诉被告周广智、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利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广智、周淑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

被告周广智。

被告周淑云。

原告贾艳利诉被告周广智、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利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广智、周淑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艳利诉称,2012年3月1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广智、周淑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周淑云、周广智借贾艳利现金100000元,并给贾艳利出具有借条一份,注明:“今借贾艳利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款贾艳利经催要未果,遂诉诸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2年3月11号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周广智、周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周淑云、周广智借贾艳利现金100000元,有周淑云、周广智给贾艳利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款二被告至今未有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淑云、周广智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淑云、周广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贾艳利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3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