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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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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颖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赵靖颖。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该公司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388号

原告赵靖颖。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靖颖诉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靖颖的委托代理人蒋飞,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福梅、肖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靖颖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到被告处工作,职务为销售经理。被告承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依原告每季度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按季度支付;自2012年5月起,被告的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元。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5月,原告因结婚休假7天,被告扣发原告该月基本工资565元,但原告系晚婚,依法应享受21天的婚假。2012年6月,原告因怀孕导致身体不适,几次住院治疗,无法正常上班,原告一直按照被告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被告却停发了原告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的基本工资,并于2012年8月27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生育保险,原告无法报销因怀孕、生产产生的生育费用。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0370元;支付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单倍工资共计112970元;补发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份的工资33065元及因原告未休婚假期间的工资1609元;赔偿原告因未缴纳生育险而由原告支付的生育费用5721.10元;为原告补缴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金额为准)。

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1年11月份上岗,负责被告的山东市场,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被告当时的营销模式为办事处制,办事处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数名业务员和销售内勤;办事处主任每季度回被告处开一次会,平时无须报到;办事处的办公经费(包含办事处房屋租赁、水电费、交通费、通信费、出差补贴费、招待费等)和业务员工资由办事处主任从办事处的销售提成里支出,公司仅报销办事处负责人回公司的差旅费。原告负责的山东市场为被告的新兴市场,该办事处的考核指标仅为165万元,不要求配备业务员,并给有一定的市场支持费用,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4月26日向原告账户各汇入15000元,该费用为被告给原告负责销售区域的市场支持费用,不能作为原告的收入;被告打给原告的提成款项中包含山东办事处的所有开支费用,原告需要凭票据核销办事处的所有费用,提成款扣除办事处的办公费用(房屋租赁、招待、差旅费)和市场支持费用后,多余的才是原告的提成或奖金。2012年4月底,被告公司的营销模式由办事处制改为区域经理制,原告为山东地区的区域经理,工资为月基本工资2500元+业绩提成。区域经理制要求原告每月出差20天,每月回公司开会总结、汇报、报销差旅费和做下个月出差计划,销售额超过目标任务60%参与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奖金,差旅费实报实销。原告主张的工资基数过高,原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888.50元。原告2012年5月工资1935元已于2012年6月15日汇入原告账户。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离开工作岗位后一直未上班,未按公司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因被告管理层更换,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通知原告于8月27日前回公司说明情况,原告以有病为由拒绝回公司,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开除原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已于2012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曾于2012年9月26日向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告主张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和婚假期间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被告认可裁决结果;被告认可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9372.84元和失业保险待遇2976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遗漏被告,应当将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列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赵靖颖于2011年9月21日到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赵靖颖参加社会保险。赵靖颖担任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山东区域办事处经理,双方签订的《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约定:任命赵靖颖为公司山东区域办事处经理;2011年11月份-2012年4月份销售基数170万,指标175万;如未达成以上基数任务170万,提成按2%计算等内容。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赵靖颖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自2012年5月起,赵靖颖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元。赵靖颖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显示,赵靖颖的账户中标注为“工资工资”的转入款项为:2011年12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1月12日转入1500元、2012年2月14日转入1500元、2012年3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4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5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6月15日转入1935元;标注为“0”的转入款项为:2011年11月23日转入1500元、2012年3月21日转入2000元、2012年3月22日转入15000元、2012年3月29日转入25407元、2012年4月26日转入15000元、2012年8月3日转入1204元、2012年8月9日转入11111元。赵靖颖提交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彭浦支行的跨行汇款查询查复书显示:标注为“0”的转入款项的汇款人均为郑炜。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三季度奖金计算表显示:2012年1月,赵靖颖所在的安徽办事处、山东办事处奖金各为1000元。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费用支持计算表显示:2012年3月22日转入赵靖颖账户的15000元为2011年10月、11月、12月的新兴市场支持费用,2012年4月26日转入赵靖颖账户的15000元为2012年1月、2月、3月的新兴市场支持费用。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显示:赵靖颖所在安徽/山东办事处定员1名,实际核销费用为25407元,于2012年3月29日现金付讫;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1年营销中心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显示:赵靖颖所在安徽/山东办事处定员1名,实际核销费用为11111元,于2012年8月9日现金付讫。赵靖颖、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均认可2012年8月3日转入赵靖颖账户的1204元为差旅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