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俊英、孙超杰与侯华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刘俊英。 原告孙超杰。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华倜。 委托代理人冯永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

河南省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刘俊英

原告孙超杰。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华倜。

委托代理人冯永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俊英、孙超杰诉被告侯华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超杰及原告刘俊英、孙超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告侯华倜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俊英、孙超杰诉称,2014年11月30日17时15分,被告侯华倜驾驶豫A×××××桑塔纳牌轿车沿郑州航空港区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寺东村口时,与沿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孙超杰驾驶的豫A×××××五菱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俊英受伤及豫A×××××五菱牌小客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侯华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俊英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豫A×××××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二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俊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966.12元;赔偿原告孙超杰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抢险施救费、交通费共计16979元。

被告侯华倜辩称,侯华倜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侯华倜愿意赔偿二原告实际合理支出的费用。刘俊英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其有××,其主张的医疗费用不能证明是全部用于治疗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要求对刘俊英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二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驾驶人侯华倜饮酒驾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保留向驾驶人及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7时15分,侯华倜驾驶豫A×××××轿车沿郑州航空港区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寺东村口时,与沿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孙超杰驾驶的豫A×××××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侯华倜及豫A×××××小客车乘车人刘俊英受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郑公航交巡认字(2014)第2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侯华倜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遵守右侧通行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超杰、刘俊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超杰支付抢险施救费1100元。

事故发生后,刘俊英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头外伤(右侧额部软组织伤)、左膝关节外伤、××,长期医嘱单记载刘俊英在该院住院期间需“留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10185.40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定期复查、有不适请随诊。

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孙超杰的委托,对豫A×××××小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郑价估鉴(2014)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14779元。孙超杰支付评估费700元。

另查明,1、豫A×××××小客车所有人系孙超杰。

2、豫A×××××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23日0时起至2015年4月22日24时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通知单、出院证、医疗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抢险施救费票据,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侯华倜对事故的发生、车辆损坏及侯华倜、刘俊英受伤均存在过错,侯华倜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刘俊英、孙超杰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刘俊英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10185.40元。侯华倜虽对刘俊英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且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刘俊英请求赔偿其2015年3月3日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支出的治疗费60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支出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且侯华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均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营养费为315元。(四)护理费:刘俊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21天,可计护理费为1670.76元。(五)交通费:刘俊英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本院依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费为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3101.16元。刘俊英请求赔偿其误工费6523.92元,但事故发生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刘俊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孙超杰请求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抢险施救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车辆损失费:依据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定孙超杰所有的豫A×××××小客车损失总值为14779元。(二)评估费为700元。(三)抢险施救费为1100元。(四)交通费:孙超杰为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及维修必然支出交通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77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