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连浩天,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浩,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阅诉被告李小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明阅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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