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高银河。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河诉被告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银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银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银河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