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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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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河与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高银河。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河诉被告刘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高银河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河诉被告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银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高银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银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银河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