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93号
原告黄延寿。
被告邢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延寿诉被告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延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