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78号
原告陈贯州。
委托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贯州诉被告王超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贯州以其与被告王超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贯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贯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贯州负担。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