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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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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爱芹、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李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财爱芹。 被告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广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爱芹诉被告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李广杰劳务合同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财爱芹。

被告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广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爱芹诉被告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李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财爱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