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30号
原告财爱芹。
法定代表人李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广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爱芹诉被告郑州佳道商贸有限公司、李广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财爱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