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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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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涛与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刘亚涛,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鑫。 委托代理人戴先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亚涛诉被告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亚涛

河南省新郑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刘亚涛,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鑫。

委托代理人戴先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亚涛诉被告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亚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亚涛负担。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