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49号
原告刘亚涛,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鑫鑫。
委托代理人戴先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亚涛诉被告郑州泽鑫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亚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亚涛负担。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