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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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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阳、刘鹏飞与刘鹏飞、刘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70号 原告刘高阳。 被告刘鹏飞,成年。 被告刘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阳诉被告刘鹏飞、刘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70号

原告刘高阳

被告刘鹏飞,成年。

被告刘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阳诉被告刘鹏飞、刘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高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