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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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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与新郑市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34号 原告张庆。 被告新郑市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项荣增,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新郑市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限定原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34号

原告张庆

被告新郑市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项荣增,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新郑市江南氨纶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限定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经查原告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至今亦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