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小字第11号
原告杨尚宇,男,2007年9月11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朱艳芳,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杨瑛磊,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
原告杨尚宇诉被告杨瑛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尚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尚宇的法定代表人朱艳芳、被告杨瑛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尚宇诉请被告杨瑛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父母在上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抚养权归母亲朱艳芳,但对原告抚养费没有进行约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原告每月的花销情况以及被告的收入和本地区的消费水平,被告杨瑛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瑛磊应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每月向原告杨尚宇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杨尚宇18周岁为止。
二、驳回原告杨尚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瑛磊负担。
本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