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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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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小字第1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小字第1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因暂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