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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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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东与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高卫东。 被告刘建忠。 原告高卫东诉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忠经本院传票传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92号

原告卫东

被告刘建忠

原告卫东诉被告刘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卫东诉称,2009年12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刘建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刘建忠由刘文杰担保借高卫东现金20000元,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给高卫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一个月内付清。借款人刘建忠担保人:刘文杰2009年12月1号”。该20000元刘建忠至今未有返还。故双方发生纠纷,高卫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09年12月1日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建忠借高卫东现金20000元,有刘建忠给高卫东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款刘建忠未有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高卫东要求刘建忠返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高卫东主张自2015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卫东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建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