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榜华与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小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洋,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原告马榜华诉被告刘全顺、平顶山市顺铃汽车

被告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小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洋,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原告马榜华诉被告刘全顺、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榜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全顺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马榜华的委托代理人赵韦华,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榜华诉称,2014年8月17日9时45分,原告驾驶马国营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载着马国营一起到集镇买菜,当行至107国道绰刘村左拐时,与同向刘全顺驾驶的赣A×××××小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和马国营受伤住院治疗、原告驾驶马国营所有的电动自行车损坏。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和刘全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国营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里住院治疗20多天,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合理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884.73元。

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并未交付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过高,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马榜华垫付医疗费1000元,该项费用应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9时45分,刘全顺驾驶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绰刘路口处时,与同向左拐行驶的马榜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马榜华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马国营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0207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全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榜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马国营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榜华在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上唇贯穿伤、右手第3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共支付医疗费7426.54元、门诊费1926.69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定期复查等。

另查明,1、马榜华系农村居民。

2、马榜华提交的临时行驶车牌号显示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系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榜华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显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交纳保费时间均为2014年8月17日17时32分。

3、刘全顺为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送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4、事故发生后,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马榜华垫付医疗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全顺驾驶证、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临时牌照,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住院预交款收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刘全顺、马榜华对事故的发生、车辆损坏及马榜华、马国营受伤均存在过错。刘全顺为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送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刘全顺之间系承运合同关系,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系刘全顺驾驶的机动车与马榜华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马榜华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榜华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显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显示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交纳保费时间均为2014年8月17日17时32分,而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9时45分,由此可以认定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赣A×××××临轻型普通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与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马榜华、马国营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二车损坏、马榜华及马国营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马榜华请求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榜华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7426.54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3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9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24天,可计营养费为345元。(四)误工费:马榜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状况,因其系农村居民,其主张按照67元/天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住院23天,可计误工费为1541元。(五)护理费:马榜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23天,可计护理费为1829.88元。(六)交通费:马榜华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依据其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132.42元。平顶山市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与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连带赔偿马榜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032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连带赔偿马榜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670.88元,不足部分为4429.54元,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60%即2657.72元的赔偿责任。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马榜华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应予扣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