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陈宾宾。 委托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亭,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宾宾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宾宾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宾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宾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宾宾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