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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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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庚辰与靳巧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巧荣。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培培,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庚辰诉被告靳巧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巧荣。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培培,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庚辰诉被告靳巧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庚辰的委托代理人李乐乐,被告靳巧荣,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培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庚辰诉称,2014年11月18日7时30分,靳巧荣驾驶豫A×××××轿车沿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郑市新华路妇幼医院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高庚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庚辰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靳巧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轿车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高庚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1458.85元。

被告靳巧荣辩称,豫A×××××轿车的所有人系靳巧荣,该车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靳巧荣已支付高庚辰赔偿款500元。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高庚辰合理合法的损失。高庚辰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其有高血压、糖尿病多年,应当扣除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误工费不予支持,高庚辰系退休工人,有国家发放的固定退休金;对伤残鉴定有异议,系单方委托鉴定,保留七天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7时30分,靳巧荣驾驶豫A×××××轿车沿新郑市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妇幼医院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高庚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庚辰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11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巧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庚辰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庚辰在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被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右胸1-5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肺不张)、多处软组织损伤、糖尿病、高血压病,长期医嘱单记载高庚辰在该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共支付医疗费14925.66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卧床休息、定期复查。

2015年4月10日,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高庚辰的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郑华信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庚辰因交通事故致右侧1-5多发肋骨骨折,目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X(10)级伤残。高庚辰支付鉴定费700元、鉴定检查费500元。

另查明,1、高庚辰系城镇居民。高庚辰提交的新郑市人民医院证明,退休证,新郑市人民医院返聘专辑聘请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历史明细清单、工资折及完税证明可以证实其系新郑市人民医院的退休医生,后被该院返聘,2014年8-10月被返聘期间平均工资为4102.69元/月。

2、豫A×××××轿车所有人系靳巧荣,该车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5日24时止。

3、事故发生后,靳巧荣为高庚辰垫付门诊医疗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身份证,新郑市人民医院证明,退休证,新郑市人民医院返聘专辑聘请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历史明细清单,工资折、完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靳巧荣对事故的发生及高庚辰的受伤存在过错,靳巧荣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高庚辰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高庚辰要求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14925.66元。庚辰提交的住院病历虽显示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高庚辰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含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5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15天,可计营养费为375元。(四)误工费:高庚辰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高庚辰提交的新郑市人民医院证明、退休证、新郑市人民医院返聘专辑聘请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历史明细清单、工资折及完税证明可以证实其系新郑市人民医院的退休医生,后被该院返聘及2014年8-10月返聘期间平均工资为4102.69元/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不应支付高庚辰误工费,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高庚辰的伤情,其主张误工日按4个月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可计误工费为16410.76元。(五)护理费:高庚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并结合高庚辰的伤情,本院对其出院后护理期限酌定为15天,住院25天,共计40天,按1人护理计算,可计护理费为3120.40元。(六)残疾赔偿金: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高庚辰的损伤为X(10)级伤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已予采信。高庚辰系城镇居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的标准,结合高庚辰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13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31708.89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高庚辰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本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八)鉴定费为700元。(九)交通费:高庚辰昌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本院依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400元。以上损失共计73390.71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