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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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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新奎、沈子强与沈子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芦新奎。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 被告沈子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36号明辉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新奎诉被告沈子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芦新奎。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

被告沈子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南路36号明辉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新奎诉被告沈子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新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新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新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芦新奎负担。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