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112号 委托代理人文创新。 被告司铎。 委托代理人司民中。 被告司民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丽诉被告司铎、司民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丽以其与被告司铎、司民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71元,由原告黄丽丽负担。 审判员 王留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