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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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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子民与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魏子民。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民诉被告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子民以其与被告唐志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魏子民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民诉被告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魏子民以其与被告唐志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子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