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19号 原告魏子民。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民诉被告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子民以其与被告唐志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子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