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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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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占坡、高国欣等与沈凤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沈占坡。 原告高国欣。 原告刘桂芹。 原告柴巧玲。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留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凤栓,又名沈风栓。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占坡、高国欣、刘桂芹、柴

河南省新郑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沈占坡。

原告高国欣。

原告刘桂芹。

原告柴巧玲。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留喜,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凤栓,又名沈风栓。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占坡、高国欣、刘桂芹、柴巧玲诉被告沈凤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占坡、高国欣、刘桂芹、柴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