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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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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爱玲、赵某等与苏学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49号 原告海爱玲。 原告赵海丽。 原告苏启航。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启航之母。 原告苏启诺。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启诺之母。 原告苏羽航。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羽航之母。

河南省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49号

原告海爱玲

原告赵海丽。

原告苏启航。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启航之母。

原告苏启诺。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启诺之母。

原告苏羽航。

法定代理人赵海丽,系原告苏羽航之母。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学斌。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诉被告陈营、苏学斌、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营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志超,被告苏学斌的委托代理人张飞,被告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会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百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旭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诉称,2014年5月22日8时50分,五原告亲属苏海岛驾驶豫A×××××大型普通客车头东尾西停驶在郑新路轩辕汽修厂道路上后,与前方陈营驾驶的头东尾西停驶的豫A×××××大型普通客车及在两车之间道路上的苏海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苏海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事故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经查,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作为豫A×××××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豫A×××××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因其亲属苏海岛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损失及交通费共计756891.28元。

被告苏学斌辩称,豫A×××××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系苏学斌,该车挂靠在河南省新郑市运输公司名下经营,陈营系苏学斌雇佣的司机。苏学斌对事故证明有异议,豫A×××××大型普通客车车方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豫A×××××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方的损失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不足部分苏学斌愿意按照次要责任赔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豫A×××××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正常停放,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只愿意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豫A×××××大型普通客车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苏海岛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车辆豫A×××××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根据交强险的规定驾驶人实际是被保险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因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海爱玲、赵某、苏启航、苏启诺、苏羽航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8时50分许,苏海岛驾驶的豫A×××××大型普通客车头东尾西停驶在郑新路至轩辕汽修厂道路上后,与前方陈营驾驶的头东尾西停驶的豫A×××××大型普通客车及在两车之间道路上的苏海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苏海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事故经调查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发生后,苏海岛在新郑市中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失血性休克、呼吸衰竭,共支付医疗费4610元,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陈营在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5月22日8点35分左右,他驾驶豫A×××××大客车到新郑市郑新路轩辕汽修厂月检,他把豫A×××××大客车停到新郑市郑新路轩辕汽修厂内东西路靠路南后到该厂南侧办公楼盖完第一个章出门准备去北侧办公室盖第二个章时,听到很大的一声“咚”,他看到他车后边那辆豫A×××××大客车与他的车追尾,中间还夹着一个人,他跑过去后看到那人是豫A×××××大客车司机苏海岛,他大声喊来7、8个人往后推豫A×××××大客车,但推不动,之后他将豫A×××××大客车移动了两米,并拨打120电话报警。他听到有人评价说是不是豫A×××××大客车没拉手刹?

张庆成(汽修厂修理工)在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5月22日9点左右,他在轩辕汽修厂第二道大门东侧院内拿着水管给路面浇水,后听到有人喊他的名字叫他快点,他跑过去后发现两辆大客车中间夹着一个人,他和周围人就将后边的大客车往西推,但推不动,之后前面那辆大客车司机就把他的车往前面挪了两米左右,中间夹那个人在地上趴着还会动,过了3、5分钟,120救护车救过来了把那人拉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