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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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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峰、翟广磊与翟广磊、李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95号 原告王银峰。 被告翟广磊。 被告李雪。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95号

原告王银峰。

被告翟广磊。

被告李雪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峰诉被告翟广磊、李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银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银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银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