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梅请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其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一)医疗费:肖小梅提交了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用于证明其在该院支出医疗费639.90元,丁林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肖小梅未能提交诊断证明、病历予以证实,但结合肖小梅提交的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后首先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进行救治的事实,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肖小梅提交的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显示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该院持续给予肖小梅“肝素钠针”、“小换药”、“气压治疗”、“红光治疗”、“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胸部)”等治疗,丁林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肖小梅存在挂床现象,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专用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肖小梅主张对其医疗费按照26496.58元进行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21天,可计营养费为315元。(四)护理费:肖小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按1人护理计算,住院21天,可计护理费为1638.21元。(五)残疾赔偿金:肖小梅提交的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滨河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航空港区滨河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共同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现为失地农民,其主张按照22398.03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肖小梅提交的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CT诊断报告可以证明本次事故造成其右侧第2-8肋骨、左侧第1-7肋骨共14根肋骨骨折,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据此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书确定肖小梅的损伤构成Ⅷ(8)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肖小梅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19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127668.77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肖小梅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本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七)交通费:肖小梅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本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2048.56元。肖小梅请求赔偿其误工费23712元,但事故发生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肖小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肖小梅请求赔偿鉴定费850元,但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